師宗縣政府師宗漾月“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4年9月23日(報告批復日期)
目 錄
師宗漾月“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05月23日21時56分許,在師宗縣境內福昆線K2346+80M處,發(fā)生一起普通二輪摩托車與同向行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導致1人死亡、1人受傷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6萬余元(系駕駛員陳*順墊付喪葬費,1名死亡人員及1名受傷人員善后、住院等費用尚未處理賠償事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師宗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由縣紀委監(jiān)委、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總工會等部門及漾月街道有關人員組成的師宗漾月“5?2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縣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依法開展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調查。通過對事故現(xiàn)場勘查、調閱相關檔案材料、詢問筆錄、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現(xiàn)已查明事故發(fā)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現(xiàn)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基本情況
1.重慶車富貴商貿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重慶車富貴商貿有限公司,系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所屬單位,法定代表人:陳*碧,住所:重慶市墊江縣桂溪街道**小區(qū)B24 ** B1,成立時間:2019年7月29日,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3UM4H,注冊資本:貳拾萬元整,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一般項目:汽車零配件批發(fā);汽車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車整車銷售,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等。該公司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渝交運管許可渝字500******607號,經營范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證件有效期:2023年08月01日至2027年08月01日,核發(fā)機關:重慶市墊江縣交通局,核發(fā)時間:2023年8月1日。公司現(xiàn)有員工45人(其中管理人員7名、司機38名),公司所屬及掛靠車輛38輛。
2.重慶車富貴商貿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況
重慶車富貴商貿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印發(fā)了《重慶車富貴商貿有限公司關于成立車富貴安全科和2024年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通知》(車**發(fā)〔2024〕25號),明確了總經理鄧*華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科長(專職安全員)徐*華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重慶車富貴商貿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產作業(yè)操作規(guī)程、安全例會、安全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等規(guī)章制度。
(二)車輛基本情況
1.渝DY**65號“解放牌CA3*******E5” 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重慶車富貴商貿有限公司,住址:重慶市墊江縣桂溪街道**小區(qū)B24**B1。該車發(fā)動機號:53*******550,車輛識別代號:LFNM************0029,使用性質:貨運,該車注冊日期為2019年09月19日,檢驗有效期至2024年09月30日。核定載人數2人,肇事時載1人,總質量31000kg,整備質量15500kg,核定載質量15370kg,肇事時載59150kg,登記外廓尺寸11920×2550×3680mm。該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保險單號:PDZA************4714,保險有效期自2023年09月13日00時00分起至2024年09月12日24時00分止。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投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巴南支公司,保險單號:PDAA************7029,保險有效期自2023年09月13日00時00分起至2024年09月12日24時00分止。
2.云DU**73號“力帆牌LF**-2D” 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動機號:E1*****0,車輛識別代號: LF3***********802),機動車所有人為劉*柱,登記住址為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竹基鄉(xiāng)*村委會**村,初次登記日期:2017年12月06日,檢驗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該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于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險單號:3530************1215,保險有效期自2023年11月29日15時30分起至2024年11月29日15時30分止。機動車駕乘意外險保險投保于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險單號:3530************6576,保險有效期自2023年11月30日00時00分起至2024年11月29日29時23分止。核定載人數2人,肇事時載2人,總質量288kg,整備質量138kg,登記外廓尺寸2060X760X1060 mm。
(三)駕駛人及乘車人基本情況
1.事故車輛駕駛員情況
陳*順,男,漢族,1967年0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22**********730,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陸良縣板橋鎮(zhèn)*村委會*村*號,持準駕車型“A2”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5322*********730,檔案編號:53*****51,初領日期1995年12月01日,有效期始2021年12月01日,有效期至長期。肇事時駕駛渝DY**65重型自卸貨車。經呼氣式酒精檢測,陳*順未檢出乙醇成分。
趙*柱,男,漢族,1968年10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22************912,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雄壁鎮(zhèn)*村委會**村。持準駕車型“E”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5322**********912,檔案編號:530*****65,初領日期2006年08月09日,有效期始2022年08月09日,有效期止至長期。肇事時駕駛云DU**7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此事故中死亡。羅平和諧司法鑒定所羅平和諧[2024]法醫(yī)毒檢字第0202號《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送檢趙*柱血樣編號為02*****99的血樣經定性分析檢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為232.80mg/100ml(乙醇/血)。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號標準,趙*柱已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2.受傷人員情況
李*瓊,女,漢族,1968年09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32**********927,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雄壁鎮(zhèn)*村委會**村。肇事時乘坐云DU**7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此事故中受傷。
(四)車輛檢驗鑒定情況
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云通司鑒中心[2024]車鑒字第02180號《車輛安全技術鑒定意見書》云DU**7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鑒定意見:1、轉向系功能:云DU**73號車發(fā)生事故時轉向系功能有效。2、制動系功能:云DU**73號車發(fā)生事故時制動系功能有效。3、照明裝置:云DU**73號車發(fā)生事故時照明信號裝置功能有效。4、機械故障:未檢見云DU**73號車的機械故障。5、車速:云DU**73號車發(fā)生事故時的車速不能鑒定。
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云通司鑒中心[2024]車鑒字第02181號《車輛安全技術鑒定意見書》渝DY**65重型自卸貨車鑒定意見:1、轉向系功能:渝DY**65號車發(fā)生事故時轉向系功能有效。2、制動系功能:渝DY**65號車發(fā)生事故時制動系功能有效。3、照明裝置:渝DY**65號車發(fā)生事故時照明信號裝置功能有效。4、機械故障:未檢見渝DY**65號車的機械故障。5、防護裝置:渝DY**65號車發(fā)生事故時的車后部防護裝置不合格。6、反光標識:渝DY**65號車發(fā)生事故時的反光標識不合格。7、車速:渝DY**65號車發(fā)生事故時的車速不能鑒定。
(五)事故現(xiàn)場勘驗情況
1.事故路段情況
事故現(xiàn)場位于師宗縣境內福昆線K2346+80M處,該路段呈東西走向,雙向四車道,東至師宗縣城方向、西至法雨方向、南北兩側為山體,該路段由中心綠化隔離設施將道路分為雙向兩車道,系平直路段,車道由內向外分別為寬350cm的行車道、寬250cm的瀝青質硬路肩,現(xiàn)場勘查時路面性質為干燥瀝青路面。
2.事故現(xiàn)場痕跡
①地面痕跡:事故現(xiàn)場以南云DU**7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尾部處遺留疑似逃逸車碎片及血跡,碎片面積為:290×110cm,血跡面積為320×55cm
②車體痕跡:云DU**7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頭碰撞變形嚴重,車頭大燈處見紅色塑料粘附。
③其他:尸體停于現(xiàn)場云DU**7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尾部,尸體頭朝西、腳朝東方向。
3.天氣情況。根據現(xiàn)場勘查,事發(fā)時晴,干燥瀝青路面。
4.照明情況。事發(fā)時為夜間21時56分許,無照明條件。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和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fā)生經過
2024年5月23日,趙*柱駕駛云DU**7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李*瓊)由師宗縣雄壁鎮(zhèn)方向沿福昆線向師宗縣城方向行駛,于21時56分許行駛至師宗縣境內福昆線K2346+80M處時,云DU**7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車頭與前方同車道行駛的陳*順駕駛的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尾部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柱死亡、李*瓊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陳*順駕駛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該車及駕駛人于2024年5月24日被查獲。
(二)應急處置情況
2024年5月23日22時04分,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指揮中心接師宗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轉警稱:一自稱陸*宇的男子用號碼為151******91的電話報案稱:“在師宗鳳城隧道進口處看見一輛二輪摩托車倒在地上,2人受傷,車輛受損,已經聯(lián)系急救,請求處置?!苯訄蠛螅瑤熥诳h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帶領副大隊長、事故值班民警及值班輔警趕赴現(xiàn)場,期間聯(lián)系急救、施救部門人員到現(xiàn)場協(xié)同處理,并將事故情況向師宗縣公安局指揮中心及縣局值班領導報告。大隊長負責現(xiàn)場指揮,分成四組開展工作:一組由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輔警全力配合醫(yī)護人員和殯儀館人員開展救護工作;二組由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民警開展現(xiàn)場勘查,查明事故原因;三組由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抽調人員負責車輛管控,防止發(fā)生次生不穩(wěn)定因素;四組由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及施救部門負責肇事現(xiàn)場路面清理及肇事車施救。
(三)應急處置評估意見
各有關單位及人員接警后能第一時間趕到現(xiàn)場,調配資源,協(xié)同作戰(zhàn),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將事故影響降到最低,指揮員能夠及時趕到現(xiàn)場,靠前指揮,應急體系高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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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及有關部門對死者家屬進行慰問和接待工作,死者家屬得到安撫并由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陳*順墊付喪葬費,死者家屬情緒穩(wěn)定,事故輿情平穩(wěn)可控;2024年07月12日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順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柱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李*瓊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事故相關人員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事故發(fā)生至今,未發(fā)生死者家屬上訪、鬧訪等事件,善后處置得當。
三、事故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直接經濟損失6萬余元(系駕駛員陳*順墊付喪葬費,1名死亡人員及1名受傷人員善后、住院等費用尚未處理賠償事宜)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趙*柱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在同車道行駛過程中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2.陳*順駕駛的號牌為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安全設施不全(反光標識不合格、車后部防護裝置不合格)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二)間接原因
1.重慶車富貴商貿有限公司(系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有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公司安全生產相關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認真對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隱患排查制度》、《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認真抓落實;安全檢查、督促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隱患,2024年5月份隱患排查臺賬顯示事發(fā)當日檢查的反光標識合格與事發(fā)時事實相違背、事發(fā)當日關于側邊及后防護裝置檢查項未進行檢查,事發(fā)時暴露出的車輛尾部防撞裝置長時間損壞(約三個月),隱患排查流于形式,存在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空轉和記錄不實的情況;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駕駛人和車輛的管理工作缺失,事發(fā)當時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是陳*順,但公司備案登記的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駕駛員承諾書、重慶車富貴商貿有限公司與駕駛員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記錄顯示都是陳*波,陳*順未經崗前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訓上崗作業(yè)。
2.師宗縣漾月街道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有差距,道路交通安全宣傳不夠。云南省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曲靖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師宗大隊,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查處不力,路面管控、巡查不到位,交通安全風險把握不精準,交通違法查處針對性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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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師宗漾月“5?2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五、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1.趙*柱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重慶車富貴商貿有限公司(系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有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公司安全生產相關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認真對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隱患排查制度》、《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認真抓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駕駛人和車輛的管理工作缺失,事發(fā)時駕駛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與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公司備案登記駕駛員不一致且未經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上崗作業(yè),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流于形式,隱患排查情況記錄不實,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1]、第四十一條第二款[2]之規(guī)定,建議由師宗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3]、《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4]之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
3.鄧*華,重慶車富貴商貿有限公司(公司經理,實際負責人),未認真對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隱患排查制度》、《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認真抓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流于形式,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五項[5]之規(guī)定,建議由師宗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6]之規(guī)定,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xiàn)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yè)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1.陳*順,系肇事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陳*順駕駛肇事車逃逸事故現(xiàn)場,對事故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師宗縣公安局決定對陳*順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偵查和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按規(guī)定程序移送師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于當事人李*瓊乘坐摩托車上路行駛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條的違法行為,由云南省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法條依法進行處理。
3.對于在事故調查中發(fā)現(xiàn)事發(fā)時號牌為渝DY**65號重型自卸貨車存在違法超限運輸、改裝改型的行為,由云南省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曲靖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師宗大隊對其依法進行處理。
4.如其他當事方是否構成民事侵權等責任,建議當事各方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六、事故防范措施
師宗縣漾月街道、云南省師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曲靖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師宗大隊等單位應當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訓,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牢固樹立科學發(fā)展、安全發(fā)展理念,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zhí)法和隱患排查工作,堅決避免類似事故發(fā)生。為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fā)展理念,嚴格落實“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守土有責、履職盡責,結合各自單位工作實際,細化措施辦法和行動,持續(xù)開展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專項整治行動,圍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涉及的人、車、路、超限超載、違法改裝等存在的突出問題隱患,以事故教訓推動“減量控大”各項措施落實落地,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二)強化宣傳教育。全方位、多渠道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122交通安全宣傳日”等活動,通過發(fā)放宣傳手冊、電子屏投放滾動字幕、口頭講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摒棄交通陋習,抵制交通違法行為,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樹立正確的安全出行意識,全面提高廣大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要定期組織重點駕駛人、重點運輸企業(yè)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訓,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實的案例講述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業(yè)加強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培訓,警示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安全文明行車。
(三)加強聯(lián)合執(zhí)法。進一步加強定點與流動相結合的聯(lián)合執(zhí)法,對超速超限超載違法多發(fā)高發(fā)的路段,定期、不定期開展流動聯(lián)合執(zhí)法,及時查處和糾正超速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避免此類事故發(fā)生。要強化隱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規(guī)的措施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大排查,緊盯高速公路長下坡、臨水臨崖、急轉彎等重點路段和超速超限超載等重點車輛、重點企業(yè)、重點駕駛人,緊盯關鍵環(huán)節(jié)、關鍵崗位、關鍵風險,加強巡邏管控。
師宗漾月“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