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扶貧工作隊考核辦法
2018年5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壓實扶貧工作隊幫扶責任,更好地發(fā)揮扶貧工作隊脫貧攻堅生力軍作用,切實增強扶貧工作隊助推脫貧攻堅工作實效,根據《師宗縣加強扶貧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深度貧困鄉(xiāng)(鎮(zhèn))扶貧工作大隊長、貧困村(社區(qū))第一書記(工作隊長)、駐村扶貧工作隊員(上述人員以下簡稱扶貧干部)。非貧困村(社區(qū))第一書記(工作隊長)、駐村工作隊員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考核工作采取考勤與考績、日常與年度、定量與定性、群眾評議與組織評定、實地走訪與隨機抽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確??紘揽紝嵖紲省?/span>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深度貧困鄉(xiāng)(鎮(zhèn))扶貧工作大隊長考核內容:加強鄉(xiāng)(鎮(zhèn))駐村工作隊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工作隊員教育培訓、督促檢查,確保在崗履職、發(fā)揮作用;協助抓好抓黨建促脫貧攻堅工作,參與脫貧攻堅規(guī)劃、計劃制定實施,對扶貧項目跟蹤督查、動態(tài)管理等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年度脫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遵紀守法、廉潔自律、遵守“八必須、八嚴禁”紀律要求等情況。
村(社區(qū))第一書記(工作隊長)考核內容:抓好基層黨建工作,突出抓好發(fā)展壯大集體經濟、黨支部規(guī)范化建設達標創(chuàng)建等重點工作;嚴格工作隊員日常管理,確保工作隊員履職盡責;協調“掛包幫”單位,整合利用各方資源合力攻堅;參與脫貧攻堅規(guī)劃、計劃制定實施、動態(tài)管理等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年度脫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監(jiān)督各類扶貧資金使用,推動黨務村務財務公開;遵紀守法、廉潔自律、遵守“八必須、八嚴禁”紀律要求等情況。
駐村扶貧工作隊員考核內容:認真學習政策業(yè)務,廣泛深入精準宣講;定期走訪到組到戶,釋疑解惑幫困解難;精準識別精準施策,引領群眾艱苦創(chuàng)業(yè);參與脫貧攻堅規(guī)劃、計劃制定實施、動態(tài)管理等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年度脫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遵紀守法、廉潔自律、遵守“八必須、八嚴禁”紀律要求等情況。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條 日??记?。實行每天簽到、每月上報并公示。大隊長、第一書記(工作隊長)和工作隊員必須吃住在所駐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每季度、每年在崗時間分別不少于50天、200天(含因公出差),因公出差或因個人原因需請假的,按照《師宗縣加強扶貧工作隊選派管理工作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h委組織部、深度貧困鄉(xiāng)(鎮(zhèn))黨委負責大隊長日???20-勤管理,深度貧困鄉(xiāng)(鎮(zhèn))黨委組織辦每月3日前向縣委組織部報備上月大隊長在崗及工作簡況。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工)委負責第一書記(工作隊長)、工作隊員日??记诠芾?,每月5日前向縣委組織部報備上月在崗及工作簡況。第一書記(工作隊長)作為駐村扶貧工作隊考勤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主持工作隊員每天簽字報到事宜,收集匯總考勤情況,每月公示在崗情況,經第一書記(工作隊長)、村黨組織書記簽字后報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工)委、縣委組織部。嚴禁代簽考勤、為工作隊員“打掩護”,一經發(fā)現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日??记诟鶕吭驴记谇闆r打分,扶貧干部每季度、每年分別在崗50天、200天以上(含因公出差)的,日??记诘?00分,每少1天扣5分,扣完為止。
第六條 加強督促檢查??h、鄉(xiāng)兩級共同構建“總隊長(副總隊長)——鄉(xiāng)鎮(zhèn)(街道)副書記(大隊長)——第一書記(工作隊長)——工作隊員”管理鏈條??h級建立常態(tài)化的駐村工作督查通報機制,重點檢查在崗情況、工作狀態(tài)、作用發(fā)揮、制度落實等情況。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參照縣級做法,層層抓好督促檢查,督促檢查情況每季度報縣委組織部、縣政府扶貧辦。
第七條 季度綜合測評。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工)委采取查、看、聽、評等方式組織對扶貧干部的季度綜合測評。查閱駐村工作日志(或精準脫貧工作日記)、駐村工作會議記-21-錄、幫扶政策措施詳記、考勤制度執(zhí)行等相關記錄情況。實地查看駐村扶貧工作隊員開展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幫扶工作情況。聽取鄉(xiāng)鎮(zhèn)(街道)干部、村“兩委”班子成員、村小組干部及部分群眾意見。組織召開民主測評會議,對工作隊員開展民主測評,綜合各方面情況對駐村扶貧工作隊員進行綜合評價。每個季度綜合測評滿分均為100分。大隊長的季度綜合測評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由鄉(xiāng)(鎮(zhèn))黨委組織實施,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鄉(xiāng)鎮(zhèn)長、副書記、組織委員、分管扶貧工作的副鄉(xiāng)鎮(zhèn)長,與扶貧相關的部分站所長,村(社區(qū))黨組織書記、第一書記(工作隊長),部分貧困戶、非貧困戶代表參加,原則上參加測評人員不少于50人。第一書記(工作隊長)、工作隊員的季度綜合測評以村(社區(qū))為單位,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包村(社區(qū))領導小組織實施,組織委員,分管扶貧工作的副鄉(xiāng)鎮(zhèn)長(辦事處副主任),與扶貧相關的部分站所長,所駐村(社區(qū))“兩委”、村(居)民小組干部、貧困戶和非貧困戶代表參加,原則上參加測評人員不少于50人。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工)委將每個季度綜合測評最后1名的扶貧干部有關情況,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 年度滿意度測評。扶貧干部的年度滿意度測評實行百分制考核,滿分為100分。大隊長的年度滿意度測評由鄉(xiāng)(鎮(zhèn))黨委組織,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鄉(xiāng)鎮(zhèn)長、副書記、-22-組織委員、分管扶貧工作的副鄉(xiāng)鎮(zhèn)長,與扶貧相關的部分站所長,村(社區(qū))黨組織書記、第一書記,部分貧困戶、非貧困戶代表參加,原則上參加測評人員不少于50人。第一書記(工作隊長)、駐村扶貧工作隊員的年度滿意度測評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包村(社區(qū))領導小組織,組織委員,分管扶貧工作的副鄉(xiāng)鎮(zhèn)長(辦事處副主任),與扶貧相關的部分站所長,所駐村(社區(qū))“兩委”、村(居)民小組干部、貧困戶和非貧困戶代表參加,原則上參加測評人員不少于50人。年度滿意度測評與第四季度綜合測評一并組織開展。
第九條 年度考核評價。對扶貧干部的年度考核評價實行百分制考核,滿分為100分,其中:日??记谡?0%,季度綜合測評占40%,年度滿意度測評占40%。扶貧干部年度考核綜合得分=全年考勤情況得分×20%+季度綜合測評得分(四個季度測評平均分)×40%+滿意度測評得分×40%。年度考核綜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方可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70至90分(不含90分)的確定為稱職(合格)等次,60至70分(不含70分)的確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扶貧干部年度考核以縣為單位分別評出優(yōu)秀、稱職(合格)、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4個等次。第一書記(工作隊長)、工作隊員分別按不超過20%的比例確定優(yōu)秀等次,優(yōu)秀名額不占縣、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派出單位優(yōu)秀名額,由縣委組織部負責將優(yōu)秀名額測算分配到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委組織部對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工)委季度綜合測評、年度滿意度測評、年度考核評價結果進行審核把關,對季度綜合測評、年度滿意度測評、年度考核評價結果與各級督查掌握情況出入較大的,責令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工)委重新組織開展考評并作出情況說明??h駐村工作領導小組也可結合日常督查掌握情況,直接確定季度綜合測評末位的扶貧干部和年度考核等次。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條 扶貧干部日??记凇⒓径染C合測評、年度考核情況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每季度向派出單位及時反饋,作為派出單位發(fā)放扶貧干部各項補助的重要依據。季度綜合測評得60—70分的扶貧干部,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工)委提醒談話。季度綜合測評得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扶貧干部,由縣委組織部約談,派出單位扣發(fā)當季度生活補助。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結果作為扶貧干部綜合評價、評先評優(yōu)、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每年從成績突出、群眾認可、年度考核為優(yōu)秀的扶貧干部中,評選一批年度駐村扶貧先進工作者,納入社會扶貧表彰。任職期滿,派出單位要會同縣-24-委組織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工)委對派出干部駐村工作情況進行考察,做出綜合評價。根據扶貧干部完成工作任務、幫扶成效、年度考核、評先評優(yōu)等情況,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對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任職條件的,按照干管權限分級擇優(yōu)提拔任用。
第十二條 扶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召回:
(1)能力素質不高,不能勝任脫貧攻堅工作任務的;
(2)作風不實,履職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干部群眾意見大的;
(3)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
(4)每季度在崗工作時間(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
(5)違紀違法受到處理的;
(6)各級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繼續(xù)擔任的;
(7)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召回處理。召回工作由縣駐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每季度集中開展1次,充分利用駐村工作隊員季度綜合測評結果,對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最后1名重點核查,確需召回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組織培訓、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免職撤換等處理,且當年不得評先評優(yōu)。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免職撤換處理:
(1)違法違紀違規(guī),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2)不服從管理,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無正當理由離崗連續(xù)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4)未能如期完成脫貧攻堅工作任務的;
(5)出現重大決策和工作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
受到免職撤換處理的,當年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3年內不得提拔使用,派出單位年度綜合考核、脫貧攻堅考核及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yōu)秀等次,由組織部門約談派出單位主要領導,并對工作隊員及其派出單位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縣駐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部)負責統籌全縣扶貧工作隊考核工作,鄉(xiāng)鎮(zhèn)(街道)駐村工作隊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辦)負責本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扶貧工作隊考核工作。對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不認真履行管理責任、考核不嚴,出現失職失責等違反工作紀律的單位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根據相關紀律規(guī)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工作隊員、第一書記(工作隊長)、大隊長工作中出現在崗時間不夠、情況不清、工作不實、作用發(fā)揮不好、違紀違法等情況,既要追究本人的責任,同時還要分別追究上一級相關領導的管理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